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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缓

作者:苏湖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2-07 10:01 浏览量:632

【案情简介】

起诉书认定: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平来到被害人邓某某经营的百世快递站点结算送快递工资,被害人邓某某让被告人王某平待员工李某回店再结算。14时30分许,李某回店内与被告人王某平结算完工资,后被告人王某平要求被害人邓某某支付其过来结算工资的车费,被害人邓某某不予理会,被告人王某平便用脚踢了一下被害人邓某某,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王某平用牙齿咬伤被害人邓某某的耳朵,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左耳廓缺损面积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67.4%,损害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办案过程】

王某平被逮捕后,其家属了解到本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遂委托苏湖城、兰谣成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平的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人会见了王某平并调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在深入研究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后,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王某平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事出有因,如果能获得被害人方面的谅解存在很大取保及判缓的可能。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后,本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沟通做拘押必要性审查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与此同时,本辩护人亦在同检察院积极进行沟通,希望对被告人王某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对王某平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王某平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成功,并且检察院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

在审判阶段,本辩护人依然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并及时提交了第一份辩护词,辩护词主要内容为:(一)案件系劳资纠纷激化引发,有别于其他故意伤害案件,王某平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宽处罚。(二)王某平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对王某平表示了谅解,依法可以对王某平从宽处罚。(三)王某平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予从宽处罚。(四)在本案侦办的过程中,王某平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案情,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

在提交以上辩护词后,法院向王某平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但王某平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认为王某平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王某平致人重伤的行为属于重罪,是否对王某平判处缓刑还要再考虑研究。了解到以上情况后,本辩护人立即同王某平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沟通交流,告知当地司法所王某平家庭情况及王某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相关理由。同时,针对这一新情况,本辩护人又向法院提交了第二份辩护词,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上述不应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除外情形,依据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因此,辩护人提请贵院对王某平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充分考虑,采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王某平从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

【办案结果】

最终,经过本辩护人的努力,王某平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同意对王某平进行社区矫正,一审法院亦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及检察院量刑建议对王某平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王某平未上诉,此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小结】

本案前后共历时近三个月左右,本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司法所等各个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各个部门均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了委托人及办案机关的高度认可。

主办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 苏湖城

2020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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