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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后十天内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

作者:苏湖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0-15 16:58 浏览量:324

委托后十天内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

办案经过介绍:陈某涉嫌盗窃一案案辩护人于2012年1月29日接受委托,于29日和30日两次会见被告人,经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并向找公安局沟通反映后,据会见被告人了解的案情,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有问题,且陈某是否构成犯罪也存疑,因此,辩护人于2013年1月31日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给集美公安分局,集美公安分局于2013年2月1日收到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经讨论研究也认为本案在定性方面确实存在争议且就目前查明的案件我当事人涉案的金额较小,最终于2013年1月7日同意了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没有将本案报批捕并通知家属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陈某于2012年2月8日办理取保手续,回家过新年与亲人一起团聚。

附:法律意见书:

对嫌疑人陈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区分局杏滨派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委托,指派苏湖城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陈某不构成盗窃罪名的法律意见如下:

陈某不构成盗窃罪名,建议不予批捕。

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向辩护人陈述如下:其受林某(音)雇佣,开始是帮忙看场地,后来在7、8月份的时候因为拿到驾照,才有帮他到修理厂拿一些废油,这些都是林某联系好了以后,他负责开面包车去帮他拿回来,一个月工资2200元,在2013年1月10日晚上8点多,林某跟他说有一部油罐车有一些油底,叫他到路上接,然后他就到路边去等,后来有一部油罐车过来以后,司机有按了喇叭示意他去拿油下来,他就过去拿了,后来有两个人追过来说油是他们的,然后油罐车司机就开着油罐车跑了,他就被这两个人抓住并被打了,后来被送到了杏滨派出所。在会见中,陈某表示他老板自己有几部油罐车他以为是老板的油,他只是帮忙打工,并不是想盗窃。

根据陈某的以上供述,辩护人认为:

1、本案应当调取林某与陈某的通话记录、司机和林某的通话记录及陈某与司机是否有通话记录。以便查清陈某是否有跟司机直接联系,陈某的供述是否属实;

2、本案如陈某所供述,并不存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情形,而是林某利用司机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罪名并不是盗窃罪名,而陈某作为被雇佣者,并不知情,依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规定,陈某主观上并不存在秘密窃取他们财产的行为,也不存在利用司机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其主观上是受林某的雇佣不是想盗窃,客观上在拿油的时候也是油罐车司机也存在配合的情节,其行为依法应当由林某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鉴于以上案件的事实及案件的情节,辩护人请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区分局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且鉴于本案陈某的涉案金额较小,对陈某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恢复其人身自由。谢谢!

此致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区分局

辩护人:苏湖城 律师

单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1、联系人:XXX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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