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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未到期借款可提前要求归还

作者:苏湖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0-15 16:54 浏览量:246

【案情回顾】

福州的张先生与李女士共签订五份借款合同,这五份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均不一致,其中三份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未履行,剩余的两份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了诉讼便利,张先生希望能够针对五份借款合同一并起诉,便向笔者进行咨询,能否要求李女士一并返还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剩余两笔借款。

【律师解析】

在具体分析案情前,笔者先向各位读者讲解《合同法》上的一个常规概念——预期违约。

这个概念在法理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违约,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明确表示将拒不履行合同到期后的义务;另一种是默示违约,即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个概念体现在《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个法条中讲的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是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的,债权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中明示违约是非常清楚的,需要当事人明确表示将拒不履行,但是这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较少,所以笔者在此不展开。

笔者在实践中最常碰到的是默示违约的形式,一般实践中包括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

下面让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这是某人民法院在201211月以预期违约为理由作出判决的案例:

原告肖某于2012718日向被告黄某借出200万元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718日,利息为年利率15%,利息按月支付。但是此后被告黄某未支付任何一期利息,并且下落不明,也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后经庭审查明,在2012108日至2012116日期间,区法院受理了7起以黄某为被告的诉讼,涉案总标的达1100多万元。最后,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判决被告黄某返还肖某200万元借款。

通过上述的讲解和案例,相信大家对预期违约这个概念已经有所了解。那么再结合本文开头的案例,李女士拒不支付已到期的三笔借款,便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拒不履行剩余未到期的两笔借款,所以构成了预期违约,张先生有权要求李女士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两笔借款。

所以笔者建议张先生可以以预期违约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支付尚未到期的两笔借款,以便尽早获得生效判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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