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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湖城律师为何某婚约彩礼返还代理二审胜诉成功案例

作者:苏湖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4-13 10:31 浏览量:251

苏湖城律师为何某婚约彩礼返还代理二审胜诉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年初,何某与郭某1(郭某1系郭某2、王某夫妇之女)通过媒人薛某1和薛某2在中间撮合后订立婚约,何某为此在家中置办酒席,宴请双方亲友,。在此期间,何某方有向郭某1方支付彩礼24万元并且在订婚后与郭某1同居生活,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后何某与郭某1因感情纠葛起争执,造成双方关系日趋僵化而分开,且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下从而产生纠纷,亦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老人会等调解仍无果。何某于201754日起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要求郭某1、郭某2和王某返还彩礼24万元。审理中,郭某1、郭某2和王某表示仅王某收取何某方支付的彩礼10万元。福清市人民法院以原告何某要求三被告郭某1、郭某2和王某返还彩礼24万元的请求证据不力,对原告何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何某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二审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郭某1、郭某2和王某返还何某彩礼24万元。


【本案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返还婚约彩礼的数额问题:何某主张订婚时交付了彩礼24万元,然而郭某1、郭某2、王某则表示仅收取何某方支付的彩礼10万元。本律师认为解决此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婚约彩礼是何某所主张的24万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律师通过认真研究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及一审的证据,认为一审开庭时媒人薛某1出庭作证证实自己交付给王某的婚约彩礼金额自始至终都为24万元。在二审中,媒人薛某2和何某的舅舅出庭作证,对于彩礼24万元的来源和交付过程作了具体说明并向法院提交24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使得一审和二审中三个证人的证人证言与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得以相互印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认定婚约彩礼是何某所主张的24万元。


【判决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男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彩礼,依法可获支持。但因原告何某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24万元的请求,证据不力,不予支持,并因此判决三被告郭某1、郭某2、王某返还原告何某8万元及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父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经由媒人参与商定彩礼数额及相应仪式,彩礼数额一经确定,媒人代表男方到女方家支付商定的彩礼,女方对此表示接受并履行相应仪式,彩礼交付,婚约证成,不存在媒人在彩礼数额上对双方隐瞒的可能性,对何某关于24万元彩礼的陈述得到两名媒人的印证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郭某1、郭某2、王某关于仅收取10 万元彩礼的有关辩解没有证据证明,二审法院综合一、二审在案证据,认定何某陈述属实,涉案彩礼数额为24 万元,一审判决对彩礼数额认定有误,因此根据男女双方有同居生活及当地婚约习俗及等实际情况,判决郭某1、郭某2、王某共同返还何某15万元。


【律师代理意见】

在婚约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问题上,何某与郭某1经媒人薛某1和薛某2在中间联系撮合,一审开庭时媒人薛某1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将彩礼24万元交给被上诉人王某,媒人薛某自始至终都陈述彩礼金额为24万元。媒人薛某2在二审出庭作证,对于彩礼24万元的来源和交付过程作了具体说明,证实何某的舅舅就先向媒人薛某2借款24万元,在2016310日上午由两媒人一起拿去女方家,与媒人薛某1在一审开庭时的陈述一致,且对彩礼金额是24万元两个媒人的陈述也是完全一致的。证人何某的舅舅在二审时出庭作证,其证实自己向媒人薛某2暂借款24万元用于给付女方家彩礼,并于当天中午就将24万元款项转账还给了媒人薛某2,且24万元款项的转账凭证也已向贵院提交。

综上,何某与郭某1在订立婚约后因感情纠葛起争执,造成双方关系日趋僵化而分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何某与郭某1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是男女双方因感情纠葛起争执导致郭某1不愿与何某结婚,何某在婚约解除问题上不存在过错,依法理应全部返还何某为订婚所支付的彩礼24万元。


【办案总结】

按照农村的普遍习俗,男女双方订婚时要举行订婚仪式,婚约一方向对方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关于婚约彩礼纠纷问题的处理,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并未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主要处理彩礼纠纷返还问题的适用,即以男女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在本案中,何某与郭某1因感情纠葛起争执导致未能缔结婚姻关系,郭某1方应返还何某所支付的彩礼。在婚约彩礼返还数额的问题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由此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婚约彩礼数额返还的问题,实务中,代理律师要尽可能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并且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使得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以凸显出律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重要性。法官也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或者结婚时间的长短、男女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进行考量。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男女双方有同居生活及当地婚约习俗及等实际情况,判决郭某1、郭某2、王某共同返还何某15万元,较为客观公正。


【重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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