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湖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11-21 15:41 浏览量:1431
律师观点分析
2005年4月,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院里村王某飞(另案处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立案并刑拘上网追捕。2007年6月,林某容(已判刑)被莆田市公安局派出所聘用为该所户籍协管员,协助户籍民警从事身份证照片采集及身份证办理工作。
2010年初,王某飞为了逃避追捕,通过王某飞林找到林某容请求为其办理一张套用他人身份的身份证,并答应在事成之后给予好处。2010年3月26日,林某容避开本应由王某飞到陈某英处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由陈某英审核后才能到林某容处照相上报的程序,林某容自己提供一张《人口信息核对表》给王某飞,让王某飞以“张某”的身份证填写了《人口信息核对表》后为王某飞照相,将死者“张某”原始照片删除后将王某飞的照片贴在“张某”的身份信息内,将材料直接上报申领身份证,后林某容非法收受王某飞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感谢费。
同年4月19日,林某容避开监管,再次非法为王某飞办理了一张套用死者“张某”身份信息的第二代身份证,王某飞获得“张某”身份证后,用“张某”身份证办理住宿,乘飞机等,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将其缉拿归案。王某飞于2010年8月至10月间又继续以帮助他人办理到韩国劳务为名,骗取俞某添夫妇、詹某忠、詹某芳等10人现金人民币7万多元。
2011年3月23日王某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英作为户籍民警,当天没有按照“户籍民警对当天户口协管员办理的业务要进行核对”的规定,对林某容办理的户籍业务没有进行核对,从而不能发现林某容非法为王某飞办理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而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英提起公诉。经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英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英不服,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陈某英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判决后,陈某英仍不服,欲提出申诉,为此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为其代理申诉、辩护,经过阅卷,本律师提出虽然陈某英为户籍民警,但陈某英并不具有事后审核户籍协管员工作的义务和能力,本案系户籍办理制度漏洞造成的而非陈某英玩忽职守所致,原审判决错误,陈某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并以此为主要辩点在陈某英已被判处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情况下为陈某英进行申诉。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陈某英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在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莆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案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一审中本律师针对案件程序以及实体的问题提出本案认定陈某英构成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陈某英无能力也无义务对林某容的犯罪行为进行核对且王某飞在逃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本案造成的后果,与本案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陈某英无罪。但重审一审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后仍然认为陈某英之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并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荔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陈某英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陈某英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提供新的证据下,依然出庭公诉,荔城区人民法院依然作出有罪判决,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公平的,要求法庭就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进行查实确认,其作为一名民警,知法服法,律师对全案做出全面的辩护,希望本次二审能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
重审二审期间,本律师作为陈某英辩护人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为陈某英作无罪辩护,并当庭提出:1、因林某容有意的犯罪故意规避审核导致了陈某英无法进行核对,非陈某英责任,陈某英无责。2、本案系户籍办理制度漏洞造成的,非陈某英玩忽职守所致。3、陈某英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未达立案标准及公安机关内部文件不能作为刑罚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庭检察院意见: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及论证,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认为上诉人陈某英在莆田市公安局派出所从事户籍工作期间,虽然没有严格按照莆田市公安局莆公综(2006)25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户籍窗口各项管理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履行对户籍协管员林某容的工作进行核对的职责,造成林某容违规为在逃人员王某飞办理假冒他人名字的身份证,系工作方面的失职。但其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陈某英无罪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二审,前后历时七年,共有6份裁判文书,期间因本案如何定性问题多次上审委会研究,最终在本律师的努力及坚持下,再审二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宣判陈某英无罪,在该案中再次体现了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中的价值,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取代的,本案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办案单位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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